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3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王清華
被 告 李全成
李瓊珠
李萬忠
李全忠
李集忠
李成益
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03 年7 月8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李集忠 住臺北市○○區○○里○○街00巷00弄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集忠 住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弄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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