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投簡,229,2015080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柯艾玉
被 告 林榮貴
林庭臻(原名林素霞)
林錦章
林清輝
林旻靜
林妙
簡義成
簡素鑾
林志修
林志祥
李國央
李秋德
林素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103 年8 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林志修、林志祥、李國央、李秋德、林素味應就被繼承人林清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志修、林志祥、李國央、李秋德、林素味應就被繼承人林清和、林陳猜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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