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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79號
被 告 林玉貞
林玉蓮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榮昌
被告與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依最高法院見解,本質上含有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性質,被告抗辯係因借貸關係而取得債權,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被告就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即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被告應提出書狀具體記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及證據,繕本送對造,正本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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