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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原 告 廖珠鳳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被 告 張譽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7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南投簡易法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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