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投簡,326,20150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欣霓
吳欣虹
吳欣華
吳中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健隆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58,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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