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投簡,349,2016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34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賴沛興
被 告 白宜和
白宋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白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地目欄「建」之記載,應更正為「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3、4所示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目應為「道」,此有上開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在卷可查,從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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