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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簡字第67號
原 告 翁達凱
被 告 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會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加入原告為會首之民間互助會,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至99年2 月25日止,標取會款新臺幣(下同)788,100 元後,即未再繳納會款,積欠原告應繳死會會款58,1400 元,經原告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詐欺告訴,由南投縣名間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未送請法院核定),被告同意給付原告581,400 元,並當場給付原告12,000元,餘額569,400 元中之292,000 元由被告分期付款,自99年8 月起至105 年8 月厎,於每月14日給付4,000 元予原告,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另277,400 元被告應於99年9 月14日給付原告。
詎被告未依約履行,避不見面,爰依上開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陳稱: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意見,願意清償,但伊生病且現在無工作,如果有錢願意分期給付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南投縣名間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上開調解書之兩造合意之約定(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僅生私法契約效力),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69,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6,170 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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