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3,投簡,73,2014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7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雯
張美純
被 告 李悅仔
陳特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4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系爭贈與土地之權利範圍為何?又被告李特毅尚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0地號土地2筆,財產總額合計新臺幣965,500元,是否不足以清償原告之債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