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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埔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英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海順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4,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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