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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游智泉
被 告 林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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