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埔小,84,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蔡正一
許智鈞
複代理人 徐顯榮
蔡育宏
被 告 李宜瑄(原名李亭霓)
李友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