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埔簡,133,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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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3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莊益通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趙守仁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趙守仁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9,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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