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埔簡,182,2015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82號
原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原告與被告黃柏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