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投小,152,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洪銘遠
被 告 高勝鴻
訴訟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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