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投小,158,2015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15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林姿妤即林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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