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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依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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