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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314號
原 告 吳明憲
被 告 何永生
原告與被告何永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張被告同意支付維修費2,700 元之證據,及主張被告未搪缸、汽門二支未換新之證據。
二、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之計算依據。
三、應提出系爭機車行車執照及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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