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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吳憲任
李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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