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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34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楊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世聰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此有本院查詢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結果1 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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