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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陳伯三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莊婷聿律師
江健鋒律師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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