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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楊順雄
被 告 劉有田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19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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