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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吳美智即仁惠藥局
訴訟代理人 劉子靜
原告與被告賴駿英、彰化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張103年營業收入總金額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104年1月起至5月17日止之營業收入報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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