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與被告簡百聰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76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