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投簡調,13,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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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調字第13號
原 告 李信融
原告與被告陳永富、簡均宇、張永進、江政宏、廖碧綉、李瑞晃
、沈柏 、陳倩如、李玉真、林育德、胡龍滄、陳秀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8,81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尚欠7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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