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4,投簡調,49,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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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調字第49號
原 告 蔡育宜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原告與被告徐大維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各人應受分配之比例。

三、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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