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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蘇雪女
蘇蔭
段心娟
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明花、陳永信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溪泉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系爭房屋及地上物之合法繼承人。
三、系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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