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原投簡,2,201608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投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伍瑞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阿梅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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