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埔再簡,1,2016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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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再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謝以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筆等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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