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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埔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陳雅惠
被 告 史金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5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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