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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鶴仁
陳昱銓
被 告 江順貴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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