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埔小,131,2016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 告 盧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巷00弄00號,有其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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