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埔小,139,2016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埔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鄧翔予(原名鄧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5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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