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埔救,5,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邱淑俞
鄭凱隆
相 對 人 李政佑

法定代理人 李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05年度埔補字第135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

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

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案件概述單、聲請人邱淑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聲請人鄭凱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聲請人邱淑俞身心障礙證明、聲請人邱淑俞、鄭凱隆身分證、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各1份為釋明;

並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埔補字第135 號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訴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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