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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韋隴(釋心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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