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埔簡,18,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18號
原 告 印尼爪哇綠農業生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雄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嘉文
被 告 周聖鈞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 月21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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