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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聖鈞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印尼爪哇綠農業生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參佰參拾元【計算式:美金7370.65元×32.742 元=241,330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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