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 告 張清暉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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