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埔簡,56,20170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勳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國讚等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105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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