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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司小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明俊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同條第2項並規定,上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且復係本於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所請求,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事件。
三、爰依首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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