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司小調,63,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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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司小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邱政男
相 對 人 蕭智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侵權行為之發生地在新竹市,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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