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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司小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陳輝旭
相 對 人 何正偉
相 對 人 李志裕
相 對 人 林學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因理賠程序發生爭議而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均在臺中市,均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聲請人調解聲請狀可參,且經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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