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司簡調,23,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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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司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志賢、施宣伯、施亞晴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105年7月7日以投簡美民安105投司簡暫調字第45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施志賢、施宣伯、施亞晴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施宣伯、施亞晴函覆就本件無調解意願,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調解意願調查表2紙附卷可憑,另相對人施志賢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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