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小,263,2016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26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楊順宏
被 告 陳宥州即陳國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息之計算及起迄             │
│號│(新臺幣)│              (民國)                  │
├─┼─────┼────────────────────┤
│01│ 65,352元 │自94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11% 計算之利息。                        │
├─┼─────┼────────────────────┤
│02│ 17,910元 │自94年8 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
│  │          │年利率17% 計算之利息;暨104 年9 月1日 起│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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