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小,311,2016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31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林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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