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小,358,2016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3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林秉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5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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