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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彩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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