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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4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何宏建
被 告 簡郁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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