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小,455,2017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45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賴冠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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