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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4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周宏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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