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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原告係就本院駁回新臺幣(下同)79,996 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明不服,而本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審民事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則兩造間之上訴審理期限至少需2年,故暫以2 年之期間,計算本件上訴利益,則本件上訴利益應為8,000 元(計算式:79,996元×2年×5%=8,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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